消费者可依据即将实施的新《旅行社条例》进行维权
时间:2023-06-07 20:00:20 3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其中不少内容与消费者外出旅游的权益直接相关,正值五一小黄金周前夕,许多消费者已在筹划外出旅游,消费者如何依据该部新法规来加强自我保护?在此,上海市消保委给您提个醒:

一、旅游合同中要写明购物内容。往年,游程缩水是相关旅游投诉的热点问题。一些旅游社不讲诚信,为牟取更多回扣,采用事前隐瞒旅游购物的内容,事后在游程中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并相应缩短游览时间的不当做法,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时,可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写清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内容。如果再遇到因旅游购物导致游程缩水的问题,就能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无权单方解释合同条款。从旅游消费投诉情况来看,一些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往往同时声明保留解释权,以便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游社不能再霸道地单方面解释合同。消费者与旅行社对旅游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三、导游、领队不得强制消费。以往,有部分参加境外游的消费者投诉,导游和领队在境外擅自改变游程,有的还胁迫他们参加自费项目。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条例》明确规定:旅游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因此,消费者如再遇到上述问题,要留意保存证据,回国后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四、理性选择旅行团。目前,部分旅游社为了招揽业务,常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甚至零团费来吸引消费者。这些旅行团表面上价格便宜,实际上暗藏消费陷阱。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消费者外出旅游应选择相关证照齐全、资质良好且信誉度高的正规旅行社,还可采用货比三家的办法来作比较,不要轻信那些来历不明的野马旅行社、黑导游的广告和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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