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逃避责任之行为。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作为个体存在,他们通常会采取搬迁离开原住地、停止通讯联系以及失踪等方式来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或公司逃避责任之行为。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由企业或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因此,对企业或公司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讨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相较于个人而言,由于企业或公司并不具备固定的居住场所,他们通常只在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没有搬迁离开原来所在地的可能性。
另外,企业或公司内部员工数量庞大,联系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且复杂化,因此,要确定是否已经“失去联系”往往需要面临更大的挑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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