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交易欺诈的合同的撤销问题,依法设立的法定时限是自有关人员获悉或应当获悉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
倘若某一方当事人或第三者通过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势下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受到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公权力部门如当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实施撤销。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也必须在相关人员获悉或应当获悉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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