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妻子“失踪”八年丈夫起诉离婚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无故离家,丈夫起诉离婚的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年底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错,并生育一男孩。2002年1月周某无故离开家庭,至今未回,也无任何音信,刘某多次寻找也无结果,无奈刘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被告周某无故离家出走已逾8年,且无音信,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支持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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