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时,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之前的分配将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的费用由其承担。同时,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就无法行使权利。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不过,在此之前的分配将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破 产 债 权 申 报 期 限 内 如 何 补 充 申 报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二个月内,有权对已知的破产债权进行补充申报。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申报,就会错过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获得优先受偿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补充申报:
1.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交申报: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破产财产已经分配部分给其他债权人,因此,债权人需要先清偿已有的债务,然后再进行补充申报。
2. 通过管理人催告补交:管理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对未进行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债权。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管理人可以依法处理未完成的债权。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无法通过管理人催告补交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要求管理人进行补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债权,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总之,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二个月内,有權对已知的破产债权进行补充申报。但是,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申报,就会错过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获得优先受偿的机会。因此,债权人应该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对已知的破产债权进行补充申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应该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对已知的破产债权进行补充申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申报,就会错过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获得优先受偿的机会。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管理人催告补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