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
时间:2023-05-07 18:41:45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1.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出资的权利。未经上述程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视为无效或因程序缺陷而被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对转让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给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主体,不得转让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交易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本身,《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以转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股权的形式向境外投资。如果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生效,则主要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簿的变更登记是对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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