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一、拿钱不办事属于诈骗吗
拿钱不办事属于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有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等其他骗取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对方是没有能力完成所委托的事项,然后却骗对方自己可以完成,在收了钱之后却不办事,且收的金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才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
二、私人携款逃跑量刑标准
要根据携款逃跑涉嫌的具体罪名来确定。如果当事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就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私人一房两卖算诈骗吗
生活中一般的一房两卖行为都是不构成诈骗的,而只是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如果对于同一套房屋,在出卖给他人后,出卖人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诈第三人,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最终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等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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