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没要抚养费,后面什么原因可以起诉要抚养费的
如子女提出请求增补抚育费用,以下情况若父母具有支付能力,则法院应予批准:
1.原先约定的抚育费金额无法达到当地实际生活标准;
2.因子女遭受疾病或就读学校需求,实际所需要的费用已经超出原有抚育费额度;
3.存在其他明确合理的理由需增补抚育费。然而,在离婚之后,若子女成人之前并未发生重大变故时,普片情况下关于申请增加扶养金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时没要抚养费现在还能要吗
在婚姻破裂之际,不少夫妻选择撇开抚养费用而达成离婚协议。
然而,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可以重新请求抚养费用的可能性。离婚之后,承担扶养责任的一方需要负责孩子日常生活所需以及部分或者全部的教育费用。这些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原则上应该以双方协商为准;
如若协商无果,则将会由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涉及到孩子生活及教育费用的协议或裁决并不影响孩子在必要时刻向其父母中的任意一方请求支付超出协议或裁决原本规定的适当金额。考虑到孩子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特殊身份,他们的合法监护人有权以孩子名义向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倘若在离婚之时并未向对方索要抚养津贴,那么在特定情境中便有可能行使抚养费诉讼的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当孩子向父母提出请求以期增加抚养津贴的数目,而此时的父母亦具有经济实力来承担这笔额外的支出。具体情境如下:首先是原有的抚养津贴已无法满足子女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其次是在子女因疾病或者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开支已经远远超过了原本核定的金额范围,抑或是存在着其他可行的理由需要对原先的抚养津贴进行适当的补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子女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之前,其生活状况并未出现重大变故,那么父母所提出的增加抚养津贴的诉求则很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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