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构成妨害公务罪时,也要求采取一定的暴力行为,防止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但是这里的暴力行为显然不会像抢劫罪那么严重,否则性质也会发生变化。暴力应该是一种有形的暴力,即通常理解的殴打、捆绑、抓挠、推搡等行为,即直接暴力行为。这种直接暴力往往直接针对公务员的人身,是最直观的暴力,其侵权结果完全可以预见。因此,这种直接暴力是妨碍公务罪中最直接、最直观的暴力。其次,阻碍公务罪的设立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保证公务的有效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了抵制和阻碍公务行为的执行,往往会打砸公务车辆。实施妨碍公务行为后,要求必须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认定构成此罪,然后才能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
随着我国的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与社会情况的日新月异,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的,我国《刑法》中新增的袭警罪就是严格的规制威胁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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