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领取方式:一次性还是月度?
时间:2023-07-03 14:34:51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退休职工,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三种:第一种:一次性领取。对于出国定居、死亡的情况,一般都是要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他领取的方法。第二种:按月领取。职工退休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就是根据企业年金的缴费时间和滚动总额,折算出按月领取时间和金额。这种方法和养老金一样,可以作为每月薪金细水长流,直到资金发完为止。一旦选择这种领取方法后,不可以再次变更。

什么是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年金有什么不同

职业年金在中国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在国外简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

中国事业单位人事条例正制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

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中国事业单位人事条例,实行职业年金制度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职业年金计划特点

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

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

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初始的喧嚣在逐渐的散去,随着五省市试点的展开,作为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关键配套措施——职业年金制度也在浮出水面。职业年金制度,从名称上来看和企业年金是有着共通之处的,都是一种合格计划的补充养老金准备制度,而且从中国的实践来看,职业年金是在企业年金实行的基础上吸收了相应的经验教训之后建立的适合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新型补充养老金准备制度。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职业年金是吸收了企业年金的成功经验发展起来的,对于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安全运营机制等等都有很好的吸收,甚至不会另起炉灶再搞一套,直接沿用成本低、效率高,也为职业年金的推出扫除了一定的障碍,那么职业年金这个盖头下有什么独特之处呢从与企业年金的对比角度,我感觉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同的。

首先,职业年金应该是强制性的,而不像企业年金是自愿性的。这一点是在吸收了企业年金运行经年后出现豪门俱乐部倾向的应对之策。企业年金建立之初是为了帮助建立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金准备,因此并未要求所有的企业必须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提拨相应的资金。这样做的结果,不说那些当年亏损的企业,就是赚的盆满钵满的明星企业,能够主动积极地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也是凤毛麟角,而现在能够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大多是垄断性的大型国有企业,初衷也是为了保持自己员工的待遇不降低的思路下进行的资金准备。从而形成了企业年金运行5年后的豪门盛宴的局面!这就有问题了,事业单位本身没有利润来源,只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筹的业务费用,还要保障能够稳定的向社会提供各项公益服务,而作为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的主要载体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论是教师还是医生,都是人力资本的高投入者,因此必须在有限的资金范围内提供给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待遇预期才能顺利保障社会公益服务的供给,因此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普惠制的补充养老金准备就是职业年金建立的题中之义,而这只有通过强制性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才能确立基本的保障。

其次,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和个人扣款的汇集,相比于企业来源于利润和个人扣款是不同的,这决定了职业年金的拨备和监管都会更加强调安全性,也会有所不同。职业年金虽然是补充养老金准备制度,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即使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也是提供社会必须的公益服务单位,因此财政拨款是难免的,否则我们的财政真的就变成了吃饭财政了,一点像样的社会公益服务都不提供,如果继续承认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就必然要通过财政支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养老保险的改革从改革的本意来讲,也只是改变资金的列支方式和渠道,并不会改变资金的承担总量。因此原来财政负担(中央或者地方财政)的那部分基本离退休费以及各类补贴、津贴、共享费以及补助等在基本养老金之外的部分都应该通过职业年金拨备的方式补足,从而形成职业年金的财政拨付部分,而作为单位为主要承担的第二支柱养老金,单位筹集相应资金更是不能推卸的责任,相对于现在离退休费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单位筹集的资金将来更是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构成。这样一种资金的构成决定了职业年金的安全性是备受关注的,因此在信托制,委托人和功能管理人(帐户管理、投资管理、资金托管等)等安全运营机制的基础上,财政监管和干预将不可避免的成为新的选择,虽然这还不能明确是好事还是坏事,但是估计难以避免。

第三,职业年金在年金制度的技术推进上将会比企业年金有更进一步的推进和探索,也会带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一方面职业年金的模式有可能在基金积累的前提下尝试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方案,而不是像企业年金一样全部都实行缴费确定型一种方案,将风险由个人完全承担。基金积累的缴费待遇确定型方案将可以适当的分散相应的风险给各方,从而降低最后的承付风险,更加充分的体现稳定性的特点。同时也为其他群体比如公务员和军人的年金制度建设提供更多的方案参考。另一方面,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催生关于年金计划的税收免除措施。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在的退休金制度就是在免税的状态下拨备和支取,一下子进入一种拨备收取所得税,运营收取红利税,支取再收所得税的三扒皮状态,是不合情理,也让人难以接受的,因此明确职业年金提取时的免税政策,运营收益免税政策,仅在支取时按照所得税政策征收相应的税收才是合理的,但是这一政策在企业年金实行阶段一直都未获得财政部和税收总局的明确认可,因此在职业年金制度的建设过程和试点过程中能够明确和突破将是对年金制度的重大贡献。

职业年金制度虽然承袭了企业年金的基本框架,但是也有这不少鼓舞人心的新鲜特征,因此随着三月春风从南方吹来,改革试点的逐次开展,职业年金方案也将逐步推出,让我们试目以待这盖头掀开的时刻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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