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订立一般包含五个要素: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至少经过两个特殊程序,也就是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只要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要约内容约束。承诺是指同意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如何解除合同不算违约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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