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护士执业证书补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护士条例》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10项
对护士执业注册的处理决定: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卫生厅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遗失补办条款
第八条遗失补办条款护士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办证书的,需在自治区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原件完整版面等下列材料办理补发手续: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
(2)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彩色照片1张。
二、桂林护士执业证书补办受理条件
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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