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楼盘开工打桩,相邻住宅楼内的多户居民家出现墙体开裂、门窗变形等情况,住宅楼内居民郝先生等为此将开发商上海恒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经相关部门检测,住宅楼所出现的损坏现象与新楼盘施工有关,而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的结果认定,郝先生家的房屋即使修复也将有所贬值35500元。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开发商在修复受损房屋的同时向郝先生赔偿相应损失。
2006年3月,位于延长中路老沪太路附近的新弘国际公寓开始施工建设。时隔不久,居住在距离该工地一墙之隔郝先生发现家中墙体出现裂缝,郝先生的邻居屠女士、苏先生等9户居民家中也陆续出现了同样的情况。于是,郝先生等与恒太置业进行交涉,恒太为此派人员上门进行了查看,并承诺修复。此后,经郝先生等人申请,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9户居民的房屋及住宅楼进行了检测。该住宅楼建于1987年,为六层砖混结构。检测结论显示,房屋存在墙面、窗角变形开裂,门、窗变形翘曲,开关不便,厨卫面砖震裂坠落等情况,而这些损坏现象主要与新弘国际公寓工地进行的打桩作业有关,检测报告对此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2007年6月,郝先生等9户居民联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太置业对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房屋贬值损失55000元。原审审理中,经郝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其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估价,得到的结果是,房屋经修复后的贬损价值为35500元。
对该估价结果,恒太置业表示出不认同,向法院提出意见认为,该案9户居民房屋受损程度不一,不能仅以评估报告作为损失依据。此后,除郝先生一家坚持要求恒太置业赔偿贬值损失外,其余原告对诉请进行了变更,仅要求修复房屋,而保留对贬值损失的主张权。原审法院遂判决恒太置业在半年内根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对9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修复;赔偿郝先生35500元。
恒太置业对判决不服,认为系争房屋修复后不存在价值贬值,原审法院即判决对房屋进行修复,又判决赔偿贬值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中赔偿贬值损失的条款。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认为,根据检测报告的意见,经过整修处理的被检测房屋可以认为“基本完好房”。“基本完好房”是否等同于“完好房”,存不存在价值上的贬损,各方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原审法院根据郝先生的申请,对房屋经修复后是否存在贬值进行评估,以解决“基本完好房”与“完好房”之间的价值差异问题,并无不当。虽恒太置业针对估价报告提出诸多异议,但均不足以否定该评估结论。因此,可以认定该报告具有证明力。
此外,根据检测报告可以认定恒太置业在建造新弘国际公寓过程中的施工行为与郝先生等居民的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据此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法院予以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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