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一、刑事申诉的管辖确定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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