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委托法定的鉴定单位,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而法医鉴定只是针对于人身损害程度的鉴定。并且司法鉴定和法医鉴定,在鉴定程序和鉴定人员的组成上也是不同的。司法鉴定是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法医鉴定是司法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三)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第十七条、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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