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对方不到庭会影响判决结果,因为被告不到庭不能进行当庭质证和辩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若另一方对增值没贡献离婚时有权权进行分割吗
2010年我花费1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11年我与朱先生结婚。去年,由于感情不和我们经法院判决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到了几十万元,朱先生向法院申请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请问,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解答:若另一方对增值没贡献则离婚时无权进行分割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就你所说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考虑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如果,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朱先生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朱先生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则朱先生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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