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有可能是案件出现特殊情况、或案件较为复杂,需要讨论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检察院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只是检察院审理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的过程,审查起诉完毕后,检察院视情况决定是否做出起诉决定。关于是否判刑,由法院作出最后的决定。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起诉意见书等资料移交给检察院;2、检察院收到材料后,开始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将起诉至法院;3、法院决定最后是否判刑,法院可能采纳检察院的建议,也可能不采纳检察院的建议。
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还不起诉怎么办
这种情况可能是案情未查清,定罪量刑证据还不足,所以退回补充侦查,这属于正常的司法程序,耐心等待即可。
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6.5个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个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8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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