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需要村民同意吗?
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土地的,经乡政府申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征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经占用农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乡(镇)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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