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哪些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人民陪审员的义务
(一)权利
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4、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二)义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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