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设立程序与解散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
(5)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主要依据企业主的个人意志而定
(6)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在法律上外商独资企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着其他的股东,应该是外国投资者全资在我国成立的公司,不仅是外商独资企业,国内成立的这些独资企业也是这样的,如果明知当事人成立的是独资企业,自己还愿意去当隐名股东,风险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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