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已婚的,还应出具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由家人代办。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孕、育及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4、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制婚育证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计生服务。
5、婚育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1、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已婚的,还应出具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由家人代办。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孕、育及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4、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制婚育证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计生服务。
5、婚育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流动人口登记是什么
流动人口登记是对已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在其暂时居留地、旅居地或换乘交通工具的站场所进行的登记。根据流动人口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登记方式:(1)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地暂住,到达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向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人口登记;(2)对途经本地区又需换乘交通工具的过境人口,应视其具体情况与需要,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处,进行不定期的流动人口调查与登记;(3)国外旅游者从进入国境到离开国境,由有关接待的机关、团体和居留的旅社进行登记;(4)其他流动人口、视具体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登记、如收容登记、拘留登记等。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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