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的概念
客运合同的概念,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老人、孕妇、儿童、残疾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发生急病的旅客和分娩的旅客应当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遇险的旅客应当尽力抢救。
二、客运合同的特点
客运合同的特点如下:
1.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运送的对象。
2.客运合同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
3.客运合同采用客票的形式,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客运合同的概念,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三、客运合同的成立要件
客运合同的成立要件有:
1.客运合同的主体存在双方当事人。
即旅客与承运人,他们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2.客运合同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3.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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