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提出修改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有义务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设定举证期限。在此案例中,尽管经过详细调查与审理,确认了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是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然而,主审法官仍然依照其职务权力告知双方当事人他们有权变更诉讼请求。然而,当事人却坚决主张合同起诉并不真正存在,并坚持不改变其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据自己的权限来改变案件的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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