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属于被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范畴。
参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山林被征用补偿标准
(一)林地补偿费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3、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5、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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