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罚没款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经2015年1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该《办法》共20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具体内容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没收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自没收之日起90日内集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一)一般物品,按照规定组织拍卖或者公开委托销售单位变价处理,处理前应当经具有法定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
(二)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价值较小且不能按照第一项规定处置的物品,由执法机关按质论价及时处理;
(三)外币、金银、有价证券等物品,按照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
(四)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按照规定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五)违禁品、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组织销毁,需要特殊处理的移交国家指定机构处理;
(六)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不构成危害的假冒伪造物品,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经过相应技术处理后,移交有关部门用于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业。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处置的,执法机关应当会商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处置第十条第一项的罚没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一)单件罚没财物评估价10万元以上的;
(二)同批次处置罚没财物评估总价50万元以上的。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处置可能引发市场波动、影响公共利益等的罚没财物,由执法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偿或者无偿划拨、调拨给有关单位用于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在4日内将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对错判、错罚的财物,采取以下方式退还当事人:
(一)尚未缴入财政的款项,执法机关应当在5日内退还;
(二)尚未处理的物品,执法机关应当在10日内退还;
(三)已上缴财政的款项,执法机关应当在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机关退库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退库;执法机关收到退库款项之日起3日内退还当事人。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罚没款项目的使用范围以及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由于罚没款是不可以由地方政府使用的,所以对于相关款项应当严格上交国库,但为了相关情况的处理或者建设使用的,可以申请相关经费来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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