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复利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即使对于计复利,也不应一概否定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前述司法解释确立了合理利率原则及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的。本案中,原告诉请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该利率主张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支持。具体到计复利的合法性认定上,只要约定的复利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其合法性就应得到法律保护。(已修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关于“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原告的诉请正当,应予支持。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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