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有子女在世能否要求孙子赡养
老人有子女在世,由子女承担赡养责任,不能要求孙子赡养。但子女不具有赡养能力,并且祖父母对孙子尽抚养义务的,有权要求具有赡养能力的孙子赡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后赡养义务是什么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
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
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
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赡养父母的责任由子女承担,有子女再世的,一般要求子女赡养。
但子女不具有赡养能力,并且祖父母对孙子尽抚养义务的,有权要求具有赡养能力的孙子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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