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对上个世纪80年代留有记忆的人们,一定不会忘记我们曾经爱穿的在袖子侧面或裤腿侧面镶有“二道杠”、“三道杠”或“五道杠”图案的针织运动衣。而且,如今一些崇尚“复古”的潮人也还在网上留恋小时候穿过的天津梅花牌“三道杠”、“五道杠”运动服。但是,当有人告诉你说:对不起,这“三道杠”的服装图案经本人大规模使用,所以本人已经获准商标注册了,以后谁也不许在衣服上随便镶上“三道杠”的图案了,而且,哪怕“二道杠”、“四道杠”也是有问题的!你是不是会觉得很不可思议呢?
中国的一些运动服装厂至今还都在使用的这种服装设计图案,怎么就变成了某个企业的商标了呢?这种“知识产权”是不是就可以这样轻而易举地把那些大家公知、公用的“知识”据为己有呢?
人类自古以来所创造的知识不计其数,绝大多数的智慧成果已经成为公知、公用的知识。而知识产权作为私有权利,并不能把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给某个私人所独占和垄断。只有创新的发明和设计才可以享有专利权;只有独创的作品才可以享有著作权;只有具有识别作用的标识才可以享有商标权利。而那些已经公开的技术因不具有新颖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那些通用的商品名称、常用的商品图案等因不具有显著性或识别性而不允许注册为商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独立的表达而不保护其公开发表的思想或观点。这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知识产权侵入公有领域而确定的一些基本游戏规则。而且,知识产权制度与有形财产制度的一个重大区别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届满,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都一律进入公有领域而为社会公众所共享和公用。
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是不可撤销、不可逆转的。美国的一位法官就曾在判决中说:“我有信心拥护这一点:国会没有授予某已知处于公共使用中的某事物以垄断权的权力……该事物的享用再也不能是独占的、为某个个人所控制的。”因此,一旦某种东西已成为公共财产,政府就无权通过授予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而将它私人化。否则,把公有领域的知识和信息纳入私有的知识产权领域,这样的知识产权只能成为阻碍技术创新、妨碍市场竞争的垄断工具,而无法实现知识产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鼓励文学艺术创作、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的宗旨。
知识产权的创造从来不是空穴来风、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可以大量利用的公有领域的知识基础之上的。美国著名的知识产权学者劳伦斯?莱斯格在其《思想的未来》一书中说:“无论何时何地,自由资源对于创新和创作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缺少它们,创作就会被削弱。”而且,美国法官亚历克斯?科津斯基也认为,“在有力的公有领域缺乏的情况下,大多数创作将是非法的”。因此,如果允许知识产权不断地侵占公有领域的知识,并不见得是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恰恰会削弱知识产权的客体——各种创新成果产生的基础,并阻碍他人创新的竞争产品的推出,从而使得社会公众不断获取创新产品的愿望成为泡影。
因此,我们必须警惕知识产权扩张以及相应的公共领域空间缩小的现象,关注公有领域的知识正在被不断地知识产权所侵占的事实,避免可能出现的公共知识大量成为私有财产的新的“圈地运动”。对于那些试图把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纳入专利或者版权保护,把人们熟知的、常见的商品图案设计等据为独占的商标的图谋,我们必须加倍小心、慎重对待。(知识产权报作者张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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