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不在案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难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2、庭前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在案
应当退回检察院。
3、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
可以中止审理。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受理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的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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