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的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然而另一方却失去了行踪,下落成谜。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在此状况下进行离婚,存在以下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倘若一方当事人失联已超过两个年头,或者失联已达两年以上之际,期望离婚的一方可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该配偶为失踪人口或者已经去世。
当人民法院批示确认了下落不明者的失踪或死亡状态,自此日开始,他们的婚姻关系也将自动终止,同样能够实现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选项,即当事人可以径直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并依据离婚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予以立案。
法院有权接收和审理此类案件,且当事人随后仍可遵循正常的离婚诉讼规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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