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证:债务偿还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5 11:52:57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夫妻公证债务归一方是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关系共存期间的债务,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债务的偿还归属一方。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想要夫妻债务公正具有法律效益,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不违法法律条例。夫妻公证债务要满足双方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

夫妻公证债务一方偿还的债务有哪些

众所周知,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务是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如果两人约定婚姻期间债务全部由一人承担,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另一方就不再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其实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有一部分债务本身就是不在夫妻共同承担的范围内的,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中,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知情和允许,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律抚养、赡养义务的人而产生的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借款开设店铺、买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并且其经营所得财产并未被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3、婚前由一方购置房产等产生的债务,婚后并没有将这部分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单独购买方承担。

4、夫妻一方在借款时,与债权人约定好此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债务人一方承担。

5、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参与赌博等活动所欠下的堵债,由欠债方承担。

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1、夫妻婚姻生活中,其中一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欠下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债务合同由夫妻双方签定,或者由一方欠下债务,事后取得另一方知情和认同的,属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3、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双方家庭支出、共同的生产经营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在离婚时,双方在财产的分配和承担债务方面的纠纷一直都是很大的困扰,即使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做出衡量和判定,也会有特殊情况的存在,那么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就建议向专业的人士求取帮助,更好的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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