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或转让方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决议;
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材料报各级国资委审批。
四、股权转让或者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申请文件;
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3、转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4、国有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报告;
5、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情况,上一年度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况;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温馨提醒:这里说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温馨提示: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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