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
时间:2023-04-03 20:31:06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确认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审查企业民事主体资格主要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三是代理权审查。如果合同是由对方的代理人代签,应审查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是否超出代理期限以及代理权限是否已终止。

一、劳务分包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劳务分包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1、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2、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相关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等证件;

3、严格审查分包商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情况;

4、联系分包商,到分包商办公室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代理没有代理权

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第三,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三、行政许可都有哪些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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