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时间:2023-08-15 18:04:32 3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设自查自纠账户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今天表示,卫生部赞同各地在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中设立自查自纠专项账户,并将和有关部门协商,对账户的设立以及账户所收资金的下一步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毛群安说,设立专项账户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办法。卫生部认为,在自查自纠阶段,一些医务人员通过专项账户主动上交收受的贿赂,这是医务人员切实认识到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表现,能从一个侧面评估医务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知水平的提高。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推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出台了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办案件重点:一是坚决查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务员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办利用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索贿、受贿的行为;二是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和负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行为;三是认真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利用业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以及收受提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而拒不自查自纠的行为。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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