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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怎么处罚

2021-03-09 2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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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的处罚: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对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逾期不整改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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