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1.固定资产盘亏
2.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4.债务重组损失
5.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罚款支出
9.捐赠支出
10.非常损失
《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十三条规定: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重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而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债务重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计量属性一致,均采用历史成本,这一点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对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让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进行计量的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应收及预付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在符合规定标准时作为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中计提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时都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为了防止企业虚夸利润欺骗股民和投资者,而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这样处理不仅符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同时体现了中小企业特点,即“不对外筹集资金”,不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
这一特点决定了作为小企业没有虚夸利润欺骗投资者的动机,也不可能采用债务重组收益来夸大盈利水平,相反,如果小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收益制造虚假利润,必将增加纳税负担,这不符合企业正常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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