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是否专项申报
时间:2023-04-19 18:43:05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务重组损失是否专项申报

债务重组损失通常不能专项申报。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如果不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仍然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第四十四条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第四十五条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第四十六条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法律规定

债务重组清算期限是多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是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我国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时通常是不能进行专项申报的,具体来说这其中关联方之间的款项,如果不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仍然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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