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层面上介定怎样是枉法裁判
法律层面上介定枉法裁判的定义为:
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主体要件:主体是从事民事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活动;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追诉时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追诉时效是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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