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修责任
时间:2023-05-08 10:11:38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原则,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转让债务。然而,债务的转移改变了主合同的主体。与主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债权转让必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担保期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变更,不仅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还包括合同内容和标的的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保证人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关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的主合同,即担保人不同意为新合同提供担保的,不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有类似规定,在借款合同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达成延期赔礼道歉协议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3)总担保债权人自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或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免除担保责任。其目的是督促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避免担保人随时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长期不利局面;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也在不断变化。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保证人不能实现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在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担保中,债务人在申请诉讼时效中断前,必须向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债权的人权属于一般债权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4)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或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与一般担保的保证期一致。有约定的,应当约定。无约定的,自独立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责任对担保人具有效力。债权人只请求债务人履行,不请求保证人履行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不一定对保证人产生效力。另外,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只要求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担保人的书面承诺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书面履行协议等。,但没有必要像一般保证那样起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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