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50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0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50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1、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50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2、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50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3、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一、关于年终奖的具体案例
案情回放:
小张2010年进入汉口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代表,公司明文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都有资格领取年终奖。2015年12月,小张提出辞职,当时年终奖尚未结算。2016年1月20日,公司核定了员工的年终奖,但没有小张的份儿。公司解释:年终奖是公司对自己员工的奖励,而公司结算年终奖时,小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没资格获得年终奖。小张另一同事是8月底辞职的,公司以同样理由没给予年终奖。小张和同事一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小张2015年全年的年终奖两万元,而小张的同事则因工作未满一年,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则一分钱的年终奖都没有。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张所在公司规定,只要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受年终奖。虽然公司结算年终奖是2010年1月20日,小张此时已离开公司,但年终奖是对上一年度的奖励。所以小张应该得到年终奖。小张的同事则不符合公司规定,不能得到年终奖。
目前法律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并无明确规定。如何发放,这就需要看具体个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劳动双方既没有约定也没有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则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发放。如此案中,如果公司未规定需工作满一年才能够获得年终奖,则小张的同事因已经工作8个月,可以获得年终奖的8/12。
二、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咨询
网友咨询:
过年不发年终奖合法吗?
法律分析:
由于年终奖是一种奖励形式,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或者由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公司不发年终奖就是违法。
根据往年劳动者的投诉热点发现,一些企业把年终奖变成了加班工资的代名词。对此,劳动部门提醒,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金额多少,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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