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志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志的道路上,汽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道路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汽车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50公里,道路每小时70公里。
二、汽车行驶中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动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汽车道,通过铁路口,急转弯,狭窄的道路,狭窄的桥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故障的汽车时。
三、高速公路应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乘客车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汽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两条车道,左侧车道的最低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的最低速度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四、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速度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可适当缩短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道路速度规定:
道路速度规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内容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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