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56条规定的是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影响范围,即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第156条适用于所有令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如第153条的违背法规禁令、违背公序良俗、第155条的撤销、第135条的形式瑕疵等。
第156条的基本立场是以部分无效为原则,整体无效为例外。即一般而言,仅有受到无效事由直接作用的那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保持有效。只有当无效那一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的效力,才应认定整体无效。至于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事实上的或者可推断的意愿。
二、民法典第156条的适用如何判断?
第156条的适用可以分为三步,
1、判定是否存在一个法律行为整体(“整体性判定”);
2、判定这一整体内部是否具有可分性(“可分性判定”);
3、按照当事人意愿并结合法律的目的判定,因无效事由介入而无效的部分是否影响法律行为其他部分(“影响性判定”)。其中,整体性和可分性处于第156条的构成要件层面,影响性判定处于第156条的法律后果层面。
三、哪些情况下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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