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没达数额会构成犯罪吗
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要达到数额较大才会构成犯罪,如果数额不构成较大的,不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关于职务侵占追诉标准理解
第一,职务侵占作为典型的数额性犯罪,而非情节行犯罪(引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其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数额上,故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标准仅规定为一个幅度。除犯罪数额外,犯罪次数、犯罪事实并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与否,犯罪次数对确定基准刑的影响力已部分通过犯罪数额得以体现。故职务侵占单次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多次职务侵占的,对其应当累计数额进行追诉。
第二,从立法演变过程来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二来,所以有学者认为把该种行为定性为“公司、企业人员贪污罪”比职务侵占罪更准确。这也表明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在立法原意和立法体系上具有传承性。我国《刑法》第271条及第382条的立法体例也印证了这种传承。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虽然职务侵占罪并未作类似的抑制性规定,但对于同属一源的贪利性犯罪。对多次职务侵占数额累计进行追诉属于立法应有之意。
第三,在追诉标准中,如果认为仅有单次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万元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否认对多次职务侵占中“多次”的行为恶性评价,违背了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原意。从而导致没有职务身份者盗窃更少的同样财物构成犯罪,而因具有职务身份的同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扭曲法意。例如仓库具有管理职务的人员监守自盗5次,每次价值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认为因其每次作案金额未达1万元而不予追诉。但是进入仓库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2000元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却要依法追究盗窃犯罪。显然这样的刑罚罪责理解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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