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拆迁补助费
1,拆除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属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付给4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平方付给8元。
2拆除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按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执行。但涉及工矿企业,商场等搬迁设备比较多的,或有无法搬迁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于无法搬迁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由拆迁人按收废弃设备的实际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搬迁设备比较多的,由拆迁人按照拆卸,搬运,安装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以上搬迁补助费,补偿费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双方就共同委托达不成一致或一方拒绝评估的,其中一方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拆除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千分之六】计付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临时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计算公式为:每月每平方临时补助费(元/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元/平方米)×【千分之六】。但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不得低于4元,如按上述公式计算低于4元/平方米支付。
2、拆除用于生产、营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被拆房屋分类评估的【千分之七】计付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计算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元/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元/平方米)×【千分之七】。
3、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第1、2款的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4、有拆迁人安排过渡房的,且面积不少原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面积少于原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仍须按第1、2款标准计算补助费。逾期之月也是按第三款进行补助,除另有约定。
三、拆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每提前搬迁一日,由拆迁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付给1元奖励费。
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对具体承办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可视其工作成效给予一定的奖励。其奖金发放不得高出本地段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幅度。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