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由于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要求其退股。原因有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了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的股权列入遗产。继承人不愿意或者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已故股东的出资必须与公司(三)股东分离。当股东变更为配偶时,非股东的配偶很难参与对人的合作要求很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配偶经常要从公司提取一半的股东权益进行现金结算(4)小股东在被控股股东挤压后想退股(5)公司陷入僵局(6)股东出资受法律强制执行(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与公司管理、股东异地迁移、因境外原因退出公司等,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与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将原来的“退股”改为“退股”,而是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是一条可行的途径,但总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立法并不完善。由于合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性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的。在实践中,如果股东之间的关系恶化,股东很难退出。一是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甚至股东大会也无法召开。二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难以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或者原股东表示不接受或者与新股东联合的意思表示,致使无人愿意转让股份。原股东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可以利用持有公司的优势,使退股股东在财务、资产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清算后解散、注销;(2)股东会决定解散;(3)公司破产;(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规制停业、歇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二是吊销营业执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逾期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公司存续时,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可以选择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购买股份(又称股份回购)。出资转让(即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1内部转让是指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转让,只要股东就价款、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2对外转让,是指转让给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收购人。其中一项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为了保护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另外,根据转让的金额,可以分为完全转让和部分转让,这也关系到迫使公司购买退市股东股份的重要收购价格问题。低价会损害退市股东的利益,高价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的核心问题。在确定收购价格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1)协商价格(2)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计算方法。公司章程可以预先规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将来收购股份的价格。例如,股东退股时,可以约定按公司账面价值计算购买价款,返还股东的原出资,也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3)价格司法评估。拟退股的股东选择起诉退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股东退股的分类按照意思表示分为协商退股。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成立之初签订的合同或章程对股东提前退股作出了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名股东提出退股,其他股东同意退股。另一种是单方退出,即股东不能、不愿意或者不适合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如强迫公司回购股份等,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
建议股东提前建立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退市的条件和程序。鉴于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先行条款应尽可能详细。例如:(1)当控股股东控制公司并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时,被侵害的股东可以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2)规定:当一股东与其他股东发生冲突,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股东可以退股,并视为已取得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当购买其股权,并对购买价款和相关所有者权益承担连带责任(三)规定,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利润达不到净资产5%时,只要有股东提议解散公司,视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已经成立,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清算等,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股东的具体情况,存在各种预设情形。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术来保护自己的退出机会和权利。股东不宜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我们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中国政法大学赵向东教授认为,公司成立后,原合作协议将失效,股东不得根据协议对公司成立后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为了有效地保护持不同意见的中小股东的权利,有效地限制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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