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推进商品价格过快。过高的上涨行为之一,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收入,处罚违法收入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的,处罚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处罚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营业执照: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过正常的存储量和存储周期限,大量存储,或者提高市场价格。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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