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产分割进入执行环节之时,探索何种途径最为适宜,需始终坚守"遗产分割应服务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不得削弱遗产原本的有效作用"这一原则。
具体而言:
1.遗产分割的良机,通常取决于继承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如此可选择在继承行为正式开始后恳请分割遗产,抑或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固定期限内,甚至是在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之后,另行安排遗产分割事宜。
2.遗产分割的策略手段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实物分割法、变价分割法、折价补偿分割法以及保持共有权益。
3.关于遗产分割的权益分配比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是各方继承人经过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共识,来确定每位继承人所应得的遗产份额。
在现实操作中,遗产分割可主要采取两种路径:
其一是继承人自行协商拍板达成的分家方案;
而另一个则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者由法庭裁决加以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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