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0日,是陈先生父亲80岁的生日,陈先生全家出动,准备给父亲过个难忘的大寿。
为了给父亲和家人留下这珍贵的回忆,陈先生还专门找了摄影公司,在陈父大寿当天拍摄录像。
寿宴过后,陈先生多次向摄影公司催要光盘。多日后,该摄影公司才告诉他,当天的录像已经不慎被删除。
老父亲接受不了,他还想没事的时候拿出来回味一下。陈先生一家认为,摄影公司的过错,给他们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缺憾。为此,陈先生将摄影公司诉至廊坊广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摄影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没有力证据原告维权难
此前,陈先生通过咨询律师和查阅相关法律条文获悉,寿宴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由于摄影公司的过错导致录像被误删,可以请求赔偿。
然而,在廊坊广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庭法官调查时,陈先生却不能提供他和摄影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也不能提供任何关于摄影公司为他父亲大寿录像服务的证明。
法官认为陈先生无法证明自己与摄影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最终也导致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为其维权。
■律师提醒有个事先约定更保险
在整个事件中,陈先生存在疏忽。如果有个事先约定,就不会这么麻烦了。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辉提醒市民,遇到类似事件,市民应事先与对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注意审核合同内容。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在合同中,就可能存在丢失等现象进行约定。
王少辉还指出,遇到此类事件,如果没有签订合约,有公司出具的收费收据或者证人等,都可以凭此索赔。也可事后取证,比如录音取证、书面取证等。(记者:李媛高菲王晶晶)
全文6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