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是否仅限于面部特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其中提到的外部形象,就不仅仅指面部形象,自然人的整体外貌形象均可作为肖像内容。
肖像权保护的肖像必须:
为一定方式存在在载体上的(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
具有可识别性的(如特定的姿势立刻会联想到的人。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是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并且真实可辨,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最后,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即肖像权人的同意,是不得使用该肖像权人的肖像的。但在几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三、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有以上情形,并且无正当理由或法定缘由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可能会面临起诉赔偿。
总的来说,如果约定使用他人肖像权,最好约定明确签订一份《肖像权使用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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