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之后购买房屋时,女方并未支付任何资金,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这必须依据相关的具体情况来予以明确。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可能: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仅有一方进行了出资,并且该出资方是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购房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被视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尽管其中一方并未直接出资,但是用于购房的资金却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是如果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了相关的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该房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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